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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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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商某)(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商某)(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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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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