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来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滕 辉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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