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文政代理审判员 张平代理审判员 刘亮 书记员: 王基旭

阅读更多...

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谢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苑某的具体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肇事车辆所有人一定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郎宝纯家属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变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尹某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已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还应当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肇事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另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过失犯罪,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虽有前科,但当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做法律评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

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对被告人侯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为过失犯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