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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2013)30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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