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雷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以城镇标准核算田连荣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应根据受害人从事职业、收入来源及受害人就业和居住的区域进行判断。一审审理期间,解连江等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田连荣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法院据此依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田连荣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中路和合公司虽上诉主张不予认可解连江等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田连荣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村土地收入。故对于中路和合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来源于受害人收入,故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根据受害人的情况选择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本案中,田连荣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以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路和合公司提出的案涉被扶养人均为农村户籍的理由不足以构成以农村标准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充分依据。故本院对中路和合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路和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王海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华农北京分公司是否应赔偿侯春燕、李素勤、侯春龙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素勤、侯春龙均为残疾人,缺乏必要的生活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华农北京分公司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华农北京分公司主张李素勤、侯春龙的每月残疾补助应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且即便予以扣除,因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以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限,其数额亦不发生变化,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田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能否以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而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郭新伟驾驶的车辆与田义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新伟负事故次要责任,田义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一审按照郭新伟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郭新伟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事实依据,各方当事人对于责任比例划分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的,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阅读更多...史明利与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3民终195号
阅读更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等与刘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归纳双方诉辩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太平蓟县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上诉人太平蓟县支公司主张其应承担30%的责任。对此,涉案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贺岭负事故次要责任。太平蓟县支公司系吴贺岭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上诉人太平蓟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蓟县支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太平蓟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北京欣汇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1元,由北京欣汇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3民终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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