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东野某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东野某某已对被害人庄某丙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被告人王某不应再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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