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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刁某驾驶车辆在宣惠河桥上行驶时,车辆撞断桥栏杆坠落桥下造成刁某死亡。路桥公司施工的道路为与该桥梁两端相连的孟大路,桥梁路段不在施工范围内。路桥公司在施工期间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尽到在道路上设置相关标志、警示等义务,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某、刁某某、刁俊轩、刁付庄、刘群请求路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刁某驾驶车辆撞断桥栏杆坠落桥下,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经常过往事发桥梁路段并清楚桥梁通行状况,其因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负有主要过错,刁某应当承担大部分损失。交通局作为涉案桥梁的管理养护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检修,确保桥梁通行安全和畅通。交通局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2014年6月的《桥梁定期检查报告》记载,宣惠河桥存在栏杆部分破坏掉落。交通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管理养护桥梁方面已经充分尽到义务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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