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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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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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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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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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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非法持有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207颗铁砂子、一个铁梭子及少量火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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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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