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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与广平县第一造纸厂、广平县昌盛制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和某某于1998年12月18日被诊断为Ⅱ级矽沛病。1999年11月8日,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肆级,1999年12月30日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裁书第990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根据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和某某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年零六个月。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八年零六个月。……。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依据原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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