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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为与熊某、熊某、熊本林、殷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上诉称武汉爱尔眼科门诊病历报告中有2011年4月6日的左眼视力为0.7,并以此由要求重新鉴定。对此,本院经核实,该处的0.7并非左眼诊断视力为0.7,而是经物理矫正后可达到0.7。该病历报告中载明2011年4月18日视力诊断为右眼(OD)1.0,左眼(OS)0.25;2012年12月6日视力诊断为右眼(OD)0.8,左眼(OS)0.2,可见被上诉人熊某的视力因上诉人刘某致伤确实下降,且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在鉴定时还于2012年6月29日对被上诉人熊某作了活体检查,经检查左眼视力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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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与何小某、何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何小某驾驶三轮车载陈某某等七人前往广水市中华山龙泉沟,因何小某驾驶不慎将车翻倒至路边,车内的界碑砸在陈某某等人身上,导致陈某某等人受伤。本案中,何小某驾驶的三轮车明显超载,且何小某驾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何小某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何小某驾驶的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却自愿乘坐,且对于何小某在驾驶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加提醒防范,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核定为:残疾赔偿金11664元,误工费8470元,护理费4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5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上述损失共计51233元,由何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0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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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与何竹林、张某某、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武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李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何武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受害人何武与山西六建介休汾秀住宅小区二期一标项目部所签订的用工合同,对于该项目部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不影响上诉人赔偿标准,何武生前在城镇工作,有用工合同、暂住证、出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应该予以采信,故上诉人称原判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是在2013年7月29日提起公诉,而本案民事诉讼原审法院是在同年6月13日受理的,故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在刑事诉讼之前,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称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对于存尸费4200元属被上诉人的合理费用,上诉人认为属于重复计算丧葬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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