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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就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借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以600万元为基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6)冀100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10终3638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民申1855号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李某、李仕云、苏润民、杨菊香等人的陈述,足以证明李仕云、苏润民等向张某某借款并用于涉案工程施工,上述行为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行为的事实。虽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来撤销了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但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能因此免责。一审法院确认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无不当。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应当认定李仕云冒用上诉人名义进行借款、本案不排除是张某某与李仕云等人合谋的虚假诉讼等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诉人并未承建晓廊坊项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借款合同,其主体不适格、不应承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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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某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又是一种流通性的价值符号,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银行账户作为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交付时发生转移。师某行公司的学生向马瑞英账户转入学费或该公司将运营费用存于该账户,均不影响账户款项的所有权归属于马瑞英。另,师某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公司专属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其利用马瑞英银行账户规避运营风险,当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综上所述,师某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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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与文安县津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大民初字第199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陈某某只提供了津文公司为其出具的几份欠条,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向津文公司交付款项的其他凭证。津文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财产交接清单内容和其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与(2014)大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内容亦不相符。津文公司折抵其公司财产也没有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且二人之间就财务管理和资金往来没有账目。因此,上诉人既不能证明其与原审被告陈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也不能证明双方已经依据调解书进行了合法有效的财产交接。原审法院因此撤销(2014)大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文安县津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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