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记载,其具有路政管理的职权。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诉称路政管理大队、高速交警部门也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主张权利。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且在快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由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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