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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晓与秦皇岛市金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晓在被上诉人秦皇岛金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处工作时受伤,上诉人所受伤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6个月,由于上诉人的工伤认定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故关于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付。一、关于上诉人刘某晓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伤后2010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工资,每月工资按抚宁县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月计算,合计14110元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上诉人刘某晓停工留薪期为伤后16个月,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00元×16月=17600元。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6650元,还应再支付10950元。原审判决对该项数额计算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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