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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5433.21元,移送监委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