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知道他人报警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照驾驶无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在医院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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