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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交的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康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92409.32元(包含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天×26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13500元(100元/天×135天),5、误工费22351元(38820元/年 ...
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