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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任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情况,包括房屋翻盖前后的所有权人情况;二、任某与马有平之间签订的协议及马有平的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康保县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9日作出的(1991)民判字第63号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的理解应当为孙秀成将其与被告任某的共同所有房屋中属于孙秀成所有的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孙某,以抵顶孙秀成对孙某的抚养费用,故在孙秀成与任某离婚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被告任某与第三人孙某共同所有。原告主张的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附记属于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符合事实及法律,因该附记的基础为康保县人民法院1991年12月19日作出的(1991)民判字第63号判决书,只是对判决书内容的确认,不能认定其附记内容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某与被继承人马有平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重建,对于重建房屋的用料及费用双方各持己见,但均无证据提供,因该房屋为婚后翻新建设,应当认定由被告任某、第三人孙某及被继承人马有平三人共同共有,院落由被告任某及第三人孙某共同所有。就争议焦点二,因争议房屋为上述三人共同共有,院落由被告任某及第三人孙某共同所有,故被告任某与被继承人马有平签订的关于拆迁款分配是对三人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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