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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龙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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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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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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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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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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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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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交代了主要肇事经过,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本院判处赵某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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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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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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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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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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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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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是继续驾车向前行驶,系交通肇事逃逸,对辩护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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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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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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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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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薛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薛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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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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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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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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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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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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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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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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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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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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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张某、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及诉讼代理人撤诉。 审 判 长  高爱莹 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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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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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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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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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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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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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委托他人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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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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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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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寇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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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国东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国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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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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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华某案发后能够停车守候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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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起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起广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够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起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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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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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马XX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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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审理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张XX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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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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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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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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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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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及其家属与孙XX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孙XX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李XX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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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焦某某从宽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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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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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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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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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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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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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XX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的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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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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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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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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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高xx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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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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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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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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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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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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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够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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