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票据尾号为6300收据姓名为“便民”其余部分票据二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本院对证据三中除尾号为6300的票据外,均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六中2015年10月11日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住院费用票据意见;对2016年2月13日的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份病历记载显示王印死亡原因应为脑出血、××三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证明王印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六中2015年10月11日病历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2月13日的病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七无异议,显示因病去世,与本次事故无关。本院认为证据七虽客观真实,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不能证明车辆损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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