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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邱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邱x未按期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给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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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给付原告郭××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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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诉被告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应当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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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文安县忠田板厂、被告张团结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借款人文安县忠田板厂借款3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团结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团结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借款合同约定文安县忠田板厂以文安县忠田板厂的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列明抵押物,抵押不成立。被告辩称的原告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团结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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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112.5元,被告董某负担162.5元(此费用原告已经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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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利与张某某、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准予原告高有利撤回对被告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薛皓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有利诉称,被告张某某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用于成立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被告夫妻二人希望原告作为投资人共同经营。原告分别于2007年3月21日和2007年7月9日共向其出资200万元。但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成立时被告夫妻二人未将原告作为股东登记,后经协商,原告高有利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达成一致,双方协商由四被告向原告归还175万元即视为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同时约定由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卖地及设备偿还此款。该笔债务于张某某和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薛浩作为公司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75万元,并判令张某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薛某某基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及薛皓基于张某某承诺以出卖公司场地及设备还款的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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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给付原告马某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柳絮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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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3500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王某某催要该款,被告王某某应当予以偿还,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3500元整,于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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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诉常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常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常某某理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5‰,四倍为20‰,原、被告的约定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最后的还款日为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共计119天,按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常某某理应支付原告借款罚息、违约金共计10313元(13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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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借其现金,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推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约定利息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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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请求被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借款使用费84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使用费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一并请求定额违约金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康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使用费人民币84000元。二、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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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给原告书写的虽是“欠条”,但被告自认是从原告处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另向原告借款1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另借1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因原、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并未提供证明证明原告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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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魏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XX市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可以认定被告魏某X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的欠款人魏乙X为同一人。并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对于被告自原告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在原告所诉的借款利息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据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约定给付利息之日即2011年3月1日起给付原告至判决之日即2011年9月30日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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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欠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刘XX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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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13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景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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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石X、石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条与还款日期声明相互印证,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石XX在还款日期声明上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应认定为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被告石XX主张被告石X向原告借款仅8000元,且已经偿还4000元,该18000元的欠条系在原告等人逼迫下写的,并提交被告石X书写的10000元的欠条及欠款名单,因被告石X系债务人,仅提交自己书写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欠条系在原告逼迫下所写,故被告主张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18000元,并给付自2011年5月31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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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4000元借款未偿还,有被告2011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借据约定月利息为二分,该借款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约定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5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偿还原告蒲xx借款4000元,支付利息1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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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58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有两笔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因约定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鉴于利息已还至2011年9月19日,该两笔利息的计算应从2011年9月19日起计算;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有两笔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该两笔借款借期内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计息时间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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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诉多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原告的三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均未按期偿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20万元。二、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30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1月17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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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滕某某、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滕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并有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滕某某偿还借款,被告滕某某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滕某某是否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原告承认借条中“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是她所写,但被告滕某某主张借条中“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是原告唐某某在借条形成后书写的,他实际是证明人,原告唐某某则主张该借条是在其写了“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以后,滕某某、俞士友、杨某、滕某才在相应部分签字,滕某某是作为担保人签的字。结合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果打借条时未写明“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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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郑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志和向原告董某某借款30000元,有被告郑志和为原告董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郑志和主张权利,被告郑志和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志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应当按照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被告郑志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志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30000元。二、被告郑志和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向原告董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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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交的借条有被告魏XX的签字及手印,应认定合法有效,但6万元欠条中约定利息按每天1%计算过高,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11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6万元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时间自2009年5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魏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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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薛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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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出具借条,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4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1000元利息计算的主张,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2010年6月24日前利息已全部付清,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X借款55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4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每月1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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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子金诉李利民、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子金与被告李利民、周某某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李利民应承担返还借款责任。被告周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利民、周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利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周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利民、周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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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双方散伙,被告应返还原告出资款40万元,后双方约定该出资款由被告使用,被告给付利息,故原被告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被告崔某某对其为原告出具欠条的借款数额及利息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被告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为1.5%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利息36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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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及被告认可的借据,本院确认被告武山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诺2012年1月5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武山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武山辩称借款时预扣利息5000元,实际借款本金为85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其出具的借据内容相悖,故本院对于被告武山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未明确写明利率,且原被告就利率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借款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6日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17291元(90000元×6.65%×1.5倍÷365天×703天=172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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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某某将借款300000元提供给被告梁某某,履行了借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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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XX承认原告张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是拒绝偿还借款的合理抗辩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9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告马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永彪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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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被告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程XX与被告杨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某自愿为杨某担保,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杨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故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2009年1月2日至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及担保法规定,被告杨某应负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杨某陈述未收到原告30万元借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杨某另陈述上述30万元借款实际系原告投资,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其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证人赵XX、柳XX亦只是听被告陈述,其与原告具有合作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证人证言同样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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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徐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庭出示书证并保证其真实合法,被告未出庭抗辩,故本院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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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庭出示书证并保证其真实合法,被告未出庭抗辩,故本院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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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王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借款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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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刘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20万元,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理应在原告催告还款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该笔贷款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10%,但均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因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该笔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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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8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时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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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份证号为××,与所签订协议中的孙丙运身份证号一致,且该协议及收条相互呼应,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孙丙运与原告孙某某系一人。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双方贷款协议中约定年息贰分与收到借款收据所载年息20%相互矛盾,且二份证据系同日书写,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故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借款利息标准无法确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倍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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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李某某、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张淑英与原告翟某某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田宝江、张淑英与翟某某2011年5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的变更,其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担保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翟某某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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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尹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某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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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蒋xx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并未提供偿还借款的合法有效证据,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欠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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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甲诉刘x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x甲与被告刘x乙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所欠款项被告应当予以偿还。但介于被告刘x乙与原告刘x甲之女系夫妻关系,且查明该笔借款中有50000元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营生意。该部分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刘x乙应当承担一半(即25000元)。其余50000元为被告自愿替人还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被告刘x乙独立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甲欠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x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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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国胜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在原告所提交2013年6月15日借款数额为4万元的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签名为李根,原告虽称其与被告李国胜系同一人,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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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被告对该笔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实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对约定的利率表述不一,但双方均表述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故本院认定该借条中有12000元是利息;借条中明确标明借款人为郝某某、贾某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21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借款是被告郝某某的个人借款其只是见证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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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范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款借给被告,被告也应按期偿还。但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马某某、范某某请求被告李某某、李某彬、刘春颖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的6%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李某彬及刘春颖连带偿还原告马某某、范某某借款18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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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属实,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被告违约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迟延给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20000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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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营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护。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原告40000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经本院调查仍无法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铁营借款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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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宝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夏宝某借款9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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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城与大厂回族自治县龙江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方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依约履行了生产、加工中空玻璃的义务,被告接收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虽系自愿,但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原告虽提交他人收取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收条予以证明其因被告未按期付款,向他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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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丰与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某某、李守林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靳海丰向被告邓某某提供借款,被告邓某某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未能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因双方关于婚后个人财产及债务无书面约定,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300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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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诉黄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XX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吴XX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XX以家庭为单位对外开展经营,且双方关于婚后个人财产及债务无书面约定,故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XX虽抗辩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原告与被告吴XX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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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但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又因为原告与被告借款时双方并未就利息部分做出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该债务系赌债,且被告已给付原告18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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