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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固安县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维护公共利益、净化空气需要,被告按照固安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停工,致使交付房屋的期限推迟。被告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免除上述停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309天,从上述部分停工通知显示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至收房期间,停工时间为99天。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10天,违约金为47024.71元(746424元×3÷10000×2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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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下停止施工,其行为虽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要求,但是该停止施工行为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大气环境及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所为。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运输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且施工方系应永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具有季节性并且对于施工工序有着严格要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以及强降雨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但是在冬季时该工程的供水、消防安装工程又不具备施工条件,只能顺延至第二年春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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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下停止施工,其行为虽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要求,但是该停止施工行为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大气环境及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所为。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运输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且施工方系应永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具有季节性并且对于施工工序有着严格要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以及强降雨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但是在冬季时该工程的供水、消防安装工程又不具备施工条件,只能顺延至第二年春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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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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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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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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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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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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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永某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被告对该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被告没有异议,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因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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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天数。本案中,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始终未收房,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即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逾期746天。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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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天数。本案中,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始终未收房,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即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逾期746天。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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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孙铭璠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被告应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被告停工的时间本院予以扣除。因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季节性且对于施工工序有严格要求,由于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停工及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从而造成的施工困难、延误工期并非被告恶意违约,故应当酌情予以扣除部分施工时间。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数额本院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实际损失程度、政府要求及天气原因等因素对被告施工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给付原告违约金数额为2458.5元;因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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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被告应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被告停工的时间本院予以扣除。因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季节性且对于施工工序有严格要求,由于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停工及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从而造成的施工困难、延误工期并非被告恶意违约,故应当酌情予以扣除部分施工时间。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数额本院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实际损失程度、政府要求及天气原因等因素对被告施工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给付原告违约金数额为2371.5元;因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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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原被告均应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属违约,对原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的付款业务回单9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原告垫付贷款的数额及日期,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1日共计0.26032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0.10936万元,低于按合同计算的数额,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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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丰泽园商品房认购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或盖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共交纳购房款217500元,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已返还原告购房款102000元,剩余款项115000元系转入被告简乐公司账户,该部分款项应由被告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其余购房款20000元,虽然该款项系转入被告公司账户,但已由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收到的购房款已转入香河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由,主张原告应向该公司要求返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系在被告处通过刷卡方式交纳的购房款,且该款项确实转入被告公司账户,理应由被告予以返还,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进行返还后,可另行向香河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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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河北中洲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万悦荣和商品房购房协议》,仅就当事人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房号、面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对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未作约定,且该协议中约定在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被告指定的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万悦荣和商品房购房协议》应为商品房认购合同,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的条件而非认购合同的有效条件,被告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认购合同效力的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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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购房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就应当恪守承诺,严格执行。被告抗辩原告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从书证上看,原、被告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及原告交首付款、装修款均为2017年1月11日,若被告认为原告交款时即违约,是不应再与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故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退房时间,应从原告到被告售楼处表示退房之日起算,从原告录音证据判断,原告从2018年10月1日就表达过退房要求,因被告办理完整退款退房手续客观上需要一定期限,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按《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中的规定到2019年1月1日前就应及时退还楼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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