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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伤情经一审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遗留中近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为四级伤残,左侧肢体偏瘫为七级伤残;大部护理依赖”。鉴定书中明确载明:“司法精神科专家会诊意见:气质性智能损害(中近重度)。”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确定的质证期间没有提出异议,鉴定程序合法,原审采信鉴定结论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某某后续治疗费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后续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陈某某伤前在文安县恒瑞塑料编织袋厂工作,月工资100元,有该厂出具的证明和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审判决其误工费合法有据。上诉人主张陈某某误工费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伤情等事实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合法,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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