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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凤某、王美丽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票据尾号为6300收据姓名为“便民”其余部分票据二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本院对证据三中除尾号为6300的票据外,均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六中2015年10月11日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住院费用票据意见;对2016年2月13日的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份病历记载显示王印死亡原因应为脑出血、××三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证明王印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六中2015年10月11日病历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2月13日的病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七无异议,显示因病去世,与本次事故无关。本院认为证据七虽客观真实,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不能证明车辆损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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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魏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杜贺鑫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所得的工伤赔偿金及退回的养老保险金,应属于遗产范围,二原告及被告作为杜贺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杜某患有糖尿病且肢体三级残疾,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照顾。二原告主张与被告分担丧葬费等18461.5元的请求,因二原告只提交了复印费60元、交通费5920元、住宿费400元的正式票据,未提交其他费用的票据,对该三笔费用,本院予以维护,可按继承份额予以分担。二原告要求对杜贺鑫生前的两个月工资进行分配的主张,因未能提供杜贺鑫的工资收入情况及工资领取情况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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