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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三河东杉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月工资1600元,未能提供证据,被告提供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1130元[(1071元+1476元+1086元+234元+1539元+1256元+1569元+1426元+511元)÷10个月],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130元,该份证据显示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11年10月份工资511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10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1年11月、12月为产假期间,正式向被告请示并得到许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提供在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提交的《员工手册》,原告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该《员工手册》第18页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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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车队管理制度及2016年10月17日警告处分通告、2016年10月18日开除处分通告,均无被告签字,无法证明被告知悉其相关管理规定及存在该两份通告中陈述的违纪事实,故本院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风险,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750元(5050元月*7.5个月*2倍)。关于被告主张的2009年8月至2016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无法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董春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75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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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车队管理制度及2016年3月13日警告处分通告、2016年4月11日开除处分通告,均无被告签字,无法证明被告知悉其相关管理规定及存在该两份通告中陈述的违纪事实,故本院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风险,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0元(4000元×8.5个月×2倍)。关于被告主张的2008年2月至2016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无法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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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三河奥斯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2001年8月29日到被告处从事统计工作,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分别为:2001年8月29日-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认可,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通知写明“根据员工已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结合公司现阶段岗位需要,以下人员提交的的岗位申请与公司当前的岗位需求不符,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原告提供2013年4月1日至10月1日工资卡银行明细及被告提供的2012年1月-2013年11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可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808.5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02.48元(2808.54元*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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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三河奥斯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00年9月27日到被告处建立劳动关系,共计签订六次合同:2000年11月20日至2003年9月9日;2003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9日;2005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到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通知写明“根据员工已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结合公司现阶段岗位需要,以下人员提交的的岗位申请与公司当前的岗位需求不符,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六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原告提供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工资卡银行明细及被告提供的2012年1月-2013年11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可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997.43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93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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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通知刘某某待岗,因单位岗位调整,于2016年10月10日即通知刘某某返回工作单位,但刘某某在接到返岗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其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刘某某加班费的问题,刘某某在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计算的加班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上诉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休息日加班费10482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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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春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车队管理制度》经过公示或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公司警告通报和开除通报中陈述的违纪行为,不能证明其作出对被上诉人处分的合法性。故对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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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仲裁庭审笔录,用以证明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辞职,上诉人李某某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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