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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吕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张某某追偿,要求张某某给付代偿款30159.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吕某某代偿款30159.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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