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永等与沈飞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赵景祥、曹**永的行为是否构成拼装车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张建花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涉案事故车辆套用其它已达到报废车辆的牌照,买卖该报废车辆手续,尤其是将具有该车辆识别功能的、属于车体固定部分的车架号,用切割、重新组装的手段安装到涉案事故车辆上,使该事故车辆改变原车辆性质,以虚假形式获得从事营运的资质,进而便于出售获益。赵景祥、曹**永在另案中对上述情况均已自认,其行为符合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观、客观过错明显,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赵景祥、曹**永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景祥、曹**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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