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永等与沈飞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赵景祥、曹**永的行为是否构成拼装车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张建花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涉案事故车辆套用其它已达到报废车辆的牌照,买卖该报废车辆手续,尤其是将具有该车辆识别功能的、属于车体固定部分的车架号,用切割、重新组装的手段安装到涉案事故车辆上,使该事故车辆改变原车辆性质,以虚假形式获得从事营运的资质,进而便于出售获益。赵景祥、曹**永在另案中对上述情况均已自认,其行为符合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观、客观过错明显,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赵景祥、曹**永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景祥、曹**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等与安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是否有误;二、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是否适当。 一、关于阳光保险张家口支公司上诉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适用城镇标准提出异议一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关于适用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杨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应适用城镇标准:1、户籍主页,证明其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并非农村户口;2、由杨某所在单位北京铁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杨某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居住在延庆区张山营镇西大庄科的项目部;3 ...
阅读更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茅某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虽事故发生时王晓辉并未怀孕,但王晓辉有生育的权利。本案系因王晓辉自身所受伤害恢复状况欠佳,以致其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被拖延,该客观情况并非王晓辉本人的过错。截至其评残日,茅某诺已经出生,该情节并非王晓辉故意扩大损失。故在王晓辉的伤害后果最终被明确时,茅某诺已经出生,其茅某诺应当作为被扶养人。华安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问题。经核算,虽王晓辉有三个被扶养人,但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金额,并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故华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等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一审确定的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其二为人保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王海龙的误工期间应自其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止。王海龙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标准每月6000元过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参照司机行业的收入情况酌定王海龙的误工费为3万元,数额合理,其他当事人亦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60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海龙主张护理期应为90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90日护理期,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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