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等与安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是否有误;二、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是否适当。 一、关于阳光保险张家口支公司上诉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适用城镇标准提出异议一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关于适用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杨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应适用城镇标准:1、户籍主页,证明其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并非农村户口;2、由杨某所在单位北京铁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杨某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居住在延庆区张山营镇西大庄科的项目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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