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一审确定的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其二为人保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王海龙各项损失数额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王海龙的误工期间应自其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止。王海龙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标准每月6000元过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参照司机行业的收入情况酌定王海龙的误工费为3万元,数额合理,其他当事人亦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60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海龙主张护理期应为90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90日护理期,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