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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 0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茅某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虽事故发生时王晓辉并未怀孕,但王晓辉有生育的权利。本案系因王晓辉自身所受伤害恢复状况欠佳,以致其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被拖延,该客观情况并非王晓辉本人的过错。截至其评残日,茅某诺已经出生,该情节并非王晓辉故意扩大损失。故在王晓辉的伤害后果最终被明确时,茅某诺已经出生,其茅某诺应当作为被扶养人。华安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问题。经核算,虽王晓辉有三个被扶养人,但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金额,并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故华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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