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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平与范某维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张亚平、范某、齐齐哈尔利珏机电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张亚平在一、二审中坚持主张与范某分割合伙利润,但因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本院无法支持其与范某分割合伙投资利润的请求。范某和齐齐哈尔利珏机电物资公司上诉称2006年10月17日21万元借款已经偿还给张亚平,无充分新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7,970.00元,由张亚平负担21,928.00,由范某负担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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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李某某、郑某某、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尹某某起诉李某某、郑某某、周长春欠其借款,并提供了三人为其出具的借据,李某某虽上诉主张涉案借款为齐齐哈尔市恒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不应由个人偿还,但李某某在借款《合同书》中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知在借款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李某某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关于款项用途问题,虽李某某主张本案借款用于齐齐哈尔市恒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场所,但因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李某某实际取得借款后的款项用途,并不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尹某某所持有的借款《合同书》的证明效力,故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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