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江主张其父亲李有系工伤,死亡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请求,上诉人没有提供其父亲因公死亡的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对其父亲进行职业病鉴定,因该鉴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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