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淑梅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亦无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于淑梅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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