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未检验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杜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对于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aa、刘zz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医疗费37164.22元、护理费4882.56元(101.72元/天×24天×2人)、伙食补助费12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补偿、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除保险外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系在横过马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有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张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拔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属于其法定义务,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孟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孙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徐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连续发生两起事故,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第一起肇事后逃逸,因无证据支持,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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