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沈阳日报上刊登了寻找尸源的协查通报,截止于本案判决时尚无相关人员对于死者进行辨认,故本案仅就刑事部分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没有前科劣迹,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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