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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对原告徐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豫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对被告刘某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9151.99元[其中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为21993.64元(前期医疗费17993.64元、后期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天×27天;营养费酌定为810元30元天×27天;误工费参照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业行业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285.75元(34150元年÷365天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本案原告受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一、本案原告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原告支付医疗费19,271.52元,本院确认。原告主张误工214天,误工费每月3,946元,被告对误工天数未提异议,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误工费应按劳动合同标注的工资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2年,约定乙方工资为1,782元/月,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预证明贾某某平均月收入(税前)为人民币3,946元,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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