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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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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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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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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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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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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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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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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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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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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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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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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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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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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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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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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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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某相对不起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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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下列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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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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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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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孙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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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张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初犯、坦白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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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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