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胜金的伤残等级应当认定为九级还是十级。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文胜金在一审提交的广世司鉴〔2020〕临鉴字第0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诉前单方委托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意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杨礼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对文胜金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审查,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即一审认定文胜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证据充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上诉认为,文胜金在鉴定时未取出内固定物,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印记网络公司与王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能够确认印记网络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有(城市)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印记网络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重庆市开州区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印记网络公司与王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能够确认印记网络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有(城市)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印记网络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重庆市开州区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印记网络公司与王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能够确认印记网络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有(城市)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印记网络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重庆市开州区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印记网络公司与王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能够确认印记网络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有(城市)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印记网络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重庆市开州区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印记网络公司与王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能够确认印记网络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有(城市)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授权印记网络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重庆市开州区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后续护理为18年过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廖某某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廖某某的后续护理期限为18年,并不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二审中,廖某某承诺,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暂只按10年计算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廖某某的该承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审对廖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20元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应限于每天80元以内无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