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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关于其上诉所提第三次转院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一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提交的第三次转院治疗病历及工人医院的证明,并经上诉人认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是前两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庞某某上诉所提对误工费计算及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的诉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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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刘健 书记员: 刘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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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叁拾陆万伍仟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主要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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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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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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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主动报案及时抢救伤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杨某成的社会考察结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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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六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其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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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东野某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东野某某已对被害人庄某丙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被告人王某不应再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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