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栗某某到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04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范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车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郑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部分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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