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某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的规定,王某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四款的规定,本院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故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某被无罪羁押182天,其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计算,总计为39989.04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王某某被无罪羁押182天,对其精神造成了较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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