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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申请鉴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由于双方对案涉变更工程的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定成为确定变更工程造价的唯一途径,对查明事实尤为必要,因此原告再行起诉的同时申请鉴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2、关于变更工程造价。招投标文件系双方为了建立合同进行磋商形成的,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确定或商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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