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仉勇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联通张某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任何说理,明显主观随意。因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仉勇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系碰上在通行道路上放置的黑色木质电线杆发生的交通事故,该电线杆系联通张某分公司使用管理,电线杆不应放置在通行的道路上,该电线杆放置在通行道路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仉勇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不应上路行驶,其上路行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联通张某分公司主张交警部门应对仉勇进行酒精检测的问题,属于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联通张某分公司应向相关交警部门反映。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中其提出对仉勇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未在判决书说明不准予重新鉴定的理由。经审查一审开庭笔录,一审法院当庭以“联通张某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准许,”进行了当庭答复。本院庭审中,联通张某分公司亦未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按照餐饮服务业标准支持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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