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忽视安全、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明知有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供认其犯罪事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还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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