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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过道路时避让不够,造成被害人李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原地等待,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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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韩建新 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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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妻子陈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丙亲属的损失。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王某丙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驾驶的冀G×××××号吉利美日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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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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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赵某甲、朱某甲、魏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赵某甲、朱某甲、魏某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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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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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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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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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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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寇某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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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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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以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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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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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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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东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东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东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东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供接警记录及电话小票要求证实被告人韩某东在案发后当即电话报警,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的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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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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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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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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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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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金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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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程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王某、郭某及被害人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郭某及被害人徐某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程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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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拨打报警电话,从医院治疗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邢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邢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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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对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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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石某乙的家属及被害人明某、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石某乙的家属及被害人明某、黄某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梁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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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11日到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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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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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拨打电话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胡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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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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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南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南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饮酒依然坚持让被告人送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主张,本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禁忌,被告人张某酒后仍违章驾驶,其他人未进行劝阻不能作为减轻其罪责的法定事由,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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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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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叫同车的刘建明拨打电话报警,并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陈某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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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叫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尹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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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在去太仆寺旗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常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某故对被告人闫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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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闫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戈某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闫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戈某的谅解,且被害人郭某甲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郭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郭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郭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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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部分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得到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侯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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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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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梅 英 审判员 王翠芳 审判员 王伟新 书记员:刘雅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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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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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替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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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该种机动车车型驾驶资格而驾驶该种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有区别,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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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文怡法定继承人以及被害人兰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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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肇事后逃逸,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史某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其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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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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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肇事后,让妻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回家,不是逃逸。经查,被告人肇事后及时拨打了120电话的情况属实,但此行为不是报警行为,当其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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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唐XX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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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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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提出对被告人吉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吉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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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超文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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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事故报警电话,但其后来将手机关机导致公安交警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孙某案发后的报警行为应认定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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