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1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因原告肖某1三次住院时间共计125日,故对原告主张125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定。原告肖某1的户口于2017年7月26日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原因从崇礼区西湾子镇东村17号迁到崇礼区,而该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故发生前原告户口性质为城镇户口,故原告肖某1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肖某1未向本院提交其从事餐饮行业工作的工资完税证明,故对其主张按照河北省住宿和餐饮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应当按照河北省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予以计算。被告XX所有的冀G×××××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肖某1和乘车人李林泽两人受伤,故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1医疗费5000元(10000元÷2=5000元,剩余5000元为另一伤者李林泽预留),赔偿原告肖某1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合计款115000元。超出被告人保公司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