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郑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郑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9929.21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占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被告魏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魏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9689.49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为任某某在2012年7月23日办理的信用卡合法有效,被告任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欠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欠款本金21989.0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自2012年7月23日起到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为任某某在2012年7月23日办理的信用卡合法有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0963.16元,利息855.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7.91元,共计12416.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10996.14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12717.99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建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11339.33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3890.64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6032.76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8625.16元及日后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路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1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4632.85元,利息1954.53元,滞纳金861.84元以及2017年1月5日之后至实际还款日信用卡产生的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因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463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1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3786.98元,利息548.09元,滞纳金229.13元以及2017年1月5日之后至实际还款日信用卡产生的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378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欠款本金8543.05元、利息835.50元、手续费254.40元、滞纳金491.67元,共计欠款10124.6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欠款本金12634.19元、利息166.70元、滞纳金186.51元、消费手续费210.28元,共计欠款13205.6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欠款本金16834.45元、利息296.69元、滞纳金340.07元、消费手续费215.04元,共计欠款17686.2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贷记卡欠款本金12578.42元、利息714.40元、消费手续费491.75元、滞纳金713.55元,共计欠款14498.1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557.44元、利息886.45元、滞纳金322.79元、手续费162元共计6928.68元及自2016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8750元、利息6441.24元、滞纳金1149.11元共计26340.35元及自2016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2999.15元、利息2870.77元,滞纳金750.89元及自2016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163.01元、利息4109.25元、滞纳金559.13元、手续费42元共计7873.39元及自2016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至还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依信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4511.45元、利息7018.81元、滞纳金1989.1元、消费手续费1028.88元共计44548.24元及自2016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宋某某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明德南支行借款50000元中,原告张某某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宋某某归还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明德南支行部分借款本利后,未再按期归还,原告张某某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被告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明德南支行归还逾期借款本息23603.69元之后,其要求被告宋某某归还其23603.69元的诉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张某某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被告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明德南支行归还逾期借款本息23603.69元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由被告承担代偿还款后的违约金,为此,其再要求被告宋某某支付违约金约4000元(以23603.6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杨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张某某对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签订编号201420012《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被告所欠的购车贷款本金13000元,被告未将原告代偿的资金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分期贷款1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合同到期,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以其购买的奥迪A6牌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李某应以其抵押的车辆对其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在借款人李某不能按期还款情况下,愿为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张某某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意担保,且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合同到期,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甄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因被告甄某某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在借款人刘某某不能按期还款情况下,愿为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借款本金9530.53元及利息等费用(截止到2016年5月11日利息等费用2084.3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的利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甄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明某南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马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担保人张某某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替被告垫付的60000元购车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担保人与二被告在本案中应同属被告地位,如张某某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可另行向二被告追偿,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裴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裴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原告要求杨桂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因被告杨桂某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在借款人裴某某不能按期还款情况下,愿为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张某某京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意担保,且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相关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杜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根据双方约定,甲方(被告杜某某)出现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乙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到期。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杜某某以其购买的现代悦动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杜某某应以其抵押的车辆对其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吕万某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吕万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根据双方约定,甲方(被告吕万某)出现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乙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到期。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吕万某以其购买的广本锋范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吕万某应以其抵押的车辆对其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张某某向银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吕万某购车,承诺用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支付购车首期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款项。故被告张某某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万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对吕万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吕万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家庭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双方的遵守和执行。现原告已清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号东升花园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贷款,有银行的凭证为证,且被告亦认可。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原告偿还的债务,其中关于中王秀凤的债务,被告认可原告偿还了王秀凤65000元,被告自认剩余10000元已由其偿还了王秀凤,故原告已实际清偿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王秀凤75000元的债务;关于尹海红10000元及孙海龙5000元的债务,被告自认原告已清偿。故依据离婚协议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其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应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称可以给被告原告过户,但是有条件,即原告必须把抚养费给被告,把被告银行的不良记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未约定该事项,且被告的抗辩与本案无关联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杨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要求担保人即被告于平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肖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相关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肖某某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被告肖某某签订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席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席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原告要求李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由于被告李某某系席某某妻子,此笔借款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借款,二被告均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且曾在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签过字。故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未出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候金柱、候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而候金柱未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笔信用卡透支借款虽以候金柱名义所借,但发生于候金柱与李春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春花确知该笔信用卡透支借款并承诺与候金柱共同偿还,故该笔债务应为候金柱、李春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候金柱已死亡,李春花理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春花偿还其透支本金114920.66元及相应利息及手续费2891.62元、违约金1686.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候某某作为前述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应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某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原告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相应贷款后,被告庞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和某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为上述贷款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庞某多次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庞某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分期付款手续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拖欠偿还应还款项而产生的滞纳金等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至今为止,被告庞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滞纳金共计12348元,被告和某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为上述贷款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共计12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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