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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奇丽龙家居有限公司建材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年年红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红木家具是否为不合格产品,销售者、生产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已履行了买卖关系应如何解决。三、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本案中虽与原告签订订货单,以及原告交纳货款后出具销货票的均为奇丽龙建材广场,但涉案产品的实际提供者为郭某。但依据郭某与年年红公司自2010年起的合作模式,卖场从装修到家具销售价格的规定,以及售后均由年年红公司规定、负责,郭某系年年红公司授权的特许经销商,由其负责产品在张家口市区的经营和服务,故郭某与年年红公司系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为被告年年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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