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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周某某与肖利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欠付其工程款33453.58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笔工程款,并提供了居然之家工程结算单一份,根据该份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内容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承揽了居然之家干挂石材龙骨焊接相关工程及工程价款为73453.58元,被告肖利文已给付40000元,尚欠33453.58元的事实。本案中,被告认为其是给江西昌厦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峰鹏打工的,不应由其支付该笔工程款。根据本案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内容,原告对被告所述该情况并不认可,亦不知情,且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承揽上述工程是与被告肖利文直接接触并商讨定价、付款等事宜,且被告肖利文亦在原告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并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上述行为均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肖利文为雇佣方,且被告肖利文亦未能提供足以排除其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证据,故原告将肖利文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给付所欠工程款33453.5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对被告提出的罚款、维修等问题,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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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雇工为战友公司提供劳动,战友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赵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账单可以证实战友公司所欠工资的事实,且战友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对赵某某要求战友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10568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某工资款共计1056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55.5元,由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树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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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纪与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个人委托其父被告杨利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证实了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的事实,扣除已给付的9000元,剩余所欠工资款9000元应当给付。被告杨利在被告杨某某授权的代理权限内以其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杨某某承担,故被告杨某某应负还款责任,杨利不负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成纪工资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利、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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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宣化住宅公司与下花园社保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1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宣化住宅公司签订的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人工费的承包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宣化住宅公司欠原告工程款506283.5元的事实清楚,二者之间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明确,宣化住宅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宣化住宅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2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下花园社保局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庭审中,下花园社保局承认其欠宣化住宅公司部分工程款未给付,原告诉求的506283.5元在下花园社保局欠付宣化住宅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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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退出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提出的本人履行合同产生损失的抗辩事实是否存在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主张其在履行合同时原告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导致被告共损失了32.05万元。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3号、窝工工资损失证据:25名工人的聘用合同;25名工人工资发放表6张。证明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因窝工产生工资损失22.75万元;第4号、窝工饮食费损失证据:依第3号证据材料中的工人聘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证明窝工期间的饮食费用损失6.8250万元。第5号、花园果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窝工事实和期间。第6号、依照《钢结构分包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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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沽源县辉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曾受雇于被告辉煌公司为其捡土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辉煌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原告陈述其去被告辉煌公司的地里是为了要劳务报酬,且2015年9月20日事发之前,原告称自己给工人垫付了报酬,送走工人以后,返回被告辉煌公司的地里,和被告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报酬。对此,被告辉煌公司不予认可,并举证费用报销单1张,主张被告辉煌公司已于2015年9月19日给原告结清了报酬。故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辉煌公司之间在原告遭受伤害发时存在劳务关系。同时,即使存在劳务关系,按照原告的陈述,其是因为报酬问题去到地里而导致受伤,因此,原告的受伤也不是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辉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原告受伤遭受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辉煌公司承担,而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祥鼎公司承担。故本案的案由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应为健康权纠纷。被告祥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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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原告按照要求完成了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被告刘某某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弘某公司将资质出借给缺乏资质的刘某某等,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某工程款135000元。被告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670元。原告预交2170元,予以退还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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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与李某某、曲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资质承揽宽城县宽大商贸城全友家具店装修工程及原告已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给付工人工资及行政罚款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主张该装修工程和被告曲建国共同承包,故被告主张应由曲建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工资款及所拖欠工资款的义务,但本案中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用资质,原告允许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和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即原告仅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将其借用原告资质承包的工程给他人,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资质与周凤刚签订全友家具宽城专卖店装修工程,并由李某某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故对该装修工程所欠的工人工资应由李某某承担给付义务。因被告曲建国主张与被告李某某有协议,二人分摊所欠工人工资,事实证明二被告对工人工资均有给付义务,故被告曲建国应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代被告给付款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已垫付工人工资245050元,交纳行政罚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430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出借资质给被告,被告利用原告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结算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被告因未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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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与李某某、曲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资质承揽宽城县宽大商贸城全友家具店装修工程及原告已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给付工人工资及行政罚款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主张该装修工程和被告曲建国共同承包,故被告主张应由曲建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工资款及所拖欠工资款的义务,但本案中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用资质,原告允许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和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即原告仅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将其借用原告资质承包的工程给他人,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资质与周凤刚签订全友家具宽城专卖店装修工程,并由李某某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故对该装修工程所欠的工人工资应由李某某承担给付义务。因被告曲建国主张与被告李某某有协议,二人分摊所欠工人工资,事实证明二被告对工人工资均有给付义务,故被告曲建国应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代被告给付款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已垫付工人工资245050元,交纳行政罚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430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出借资质给被告,被告利用原告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结算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被告因未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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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申请鉴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由于双方对案涉变更工程的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定成为确定变更工程造价的唯一途径,对查明事实尤为必要,因此原告再行起诉的同时申请鉴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2、关于变更工程造价。招投标文件系双方为了建立合同进行磋商形成的,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确定或商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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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申请鉴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由于双方对案涉变更工程的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定成为确定变更工程造价的唯一途径,对查明事实尤为必要,因此原告再行起诉的同时申请鉴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2、关于变更工程造价。招投标文件系双方为了建立合同进行磋商形成的,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确定或商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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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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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建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守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承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提供的合同中部分条款不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变更以”甲方签字”为前提,即以被告签字为前提,但双方未对变更事项书面达成一致,原告亦未提供李守义签字的变更合同,故原告据此主张变更量,依据不足,但工程确实存在变更的事实,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怠于配合,致无法鉴定,鉴定不能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变更量46443元酌情支持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后期继续完成工程花费的情况,原告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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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昆山优达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涉案工程尚未最终竣工验收,双方亦为进行工程款结算,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主张。但原告进行了施工作业,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对工资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应予采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原告主张的垫付款及零工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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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到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属于被告处工人。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原、被告没有在工伤认定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受伤为工伤,本院当庭予以认定。原、被告均没有提供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可参照2012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庭审中,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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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材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北京材伦公司与被告珠海亿源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定制厂房建设项目扩大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北京材伦公司组织工人施工,按照珠海亿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程量,由双方确认了工程量,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因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签订了补充协议,故应按补充协议结算工程价款。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且北京材伦公司表示放弃利息请求,故珠海亿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北京材伦公司工程款本金1964575.3元,不再支付利息。张某某晶鑫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与珠海亿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确认与结算,结算后在欠付珠海亿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北京材伦公司承担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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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兑付工资协议书及被告郭某某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架子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14101.91平方米和每平米架子工工钱为8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已付工程款为52815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关于被告郭英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郭英雄借用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康保县永康艺兴苑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其法律主体系总承包人;被告郭英雄将该项目中三栋商业楼等主体结构的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郭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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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兑付工资协议书及被告郭某某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钢筋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10151.61平方米和每平米钢筋工工钱45元,工程款总计为456822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已支付工程款为367277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9545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原告新增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人工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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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功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记工单、兑付工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木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3950平方米和每平米木工工钱为41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被告郭某某已付工程款为123000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8950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关于被告郭英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郭英雄借用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康保县永康艺兴苑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其法律主体系总承包人;被告郭英雄将该项目中三栋商业楼等主体结构的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郭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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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义清将钢筋组工程承包给闫某某进行劳务施工,双方形式劳务关系。闫某某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徐义清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现徐义清尚欠闫某某部分工资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义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外,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徐义清,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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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义清将塔司工程承包给刘某,双方形式劳务关系。刘某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徐义清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现徐义清尚欠刘某部分工资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义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外,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徐义清,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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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为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提供劳动,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是用人单位,兰某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兰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14300元工资一直不予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违法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不是兰某主张赔付所欠工资二倍的法律依据,故兰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兰某要求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支付所欠工资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兰某工资款1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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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温某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清楚的写明其在下花园钢盛建材有限公司3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工程中分别拖欠原告李某某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其辩解现已不欠上述原告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足以推其欠条的相关证据。因为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给付了原告李某某等11人在下花园钢盛建材有限公司3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工程工地干活的劳动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因雇佣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动报酬12375元、李某某劳动报酬12225元、李续顺劳动报酬15900元、张积劳动报酬15975元、朱明劳动报酬14700元、李英劳动报酬12675元、姚吕生劳动报酬15825元、武桂春劳动报酬7440元、李桂海劳动报酬12900元、翟兴海劳动报酬12975元、刘连生劳动报酬6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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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宇劳务公司承包本案的涉案工程,该工程的土建工程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上诉人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日在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165天,双方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廖某某为被上诉人朱某某提供了劳务,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2018年1月4日,被上诉人朱某某委派张某同用微信的形式给廖某某写下欠廖某某总工资款44000元的欠条,对此欠款,朱某某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兴宇劳务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朱某某已经给付廖某某2000元,剩余42000元依法应当给付。综上所述,廖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30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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