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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所买卖的房屋所有权,根据本院(2009)涿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认定原告分得东侧上下层各2间,第三人分得西侧上下层各2间。且由于此调解协议的签订,应视为对原告与第三人于2005年10月12日签订的《家务事房屋协议》的变更,故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原告房屋的部分,第三人无权处分。但自原告在被告所持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杨××出售共有住宅(其中包括我本人××镇××街的房屋东侧上下各两间)”后,表明原告亦同意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卖于被告,并依据被告给付原告预付款及所打欠条,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就其房屋价款合意为950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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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闫某、张某某博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二被告辩称该售房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该售房协议反映了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现二被告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2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售房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已交房款25万元,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损失的承担,应结合在此期间房价的涨幅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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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城东与闫某、张某某龙信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辩称该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反映了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现二被告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已交房款20万元,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损失的承担,应结合在此期间房价的涨幅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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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路卫芳与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现改为区)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及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1日与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卫芳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自愿,合法有效。原告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因上述房屋至今仍在抵押中,原告张某认为其所购买的房屋交付已成不可能,故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所购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7100000元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即7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担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139840.4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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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张某某中心台与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协议;赤城县国用(2009)第ZB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郝某某及刘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收回房屋通知书、典房座谈会会议记录等内容,郝某某及刘亮虽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对河北省地震局冀震发(2002)11号文件及证明,证实张某某中心台负责所辖台站的党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赤城地震台不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赤城地震台名下的所有资产及赤城地震台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皆由张某某中心台承担。对该证据,郝某某及刘亮虽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有权机关出具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郝某某及刘亮抗辩张某某中心台原告主体不适格及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郝某某提交典房协议、高明瑞、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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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与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交付购楼款,被告在收到购楼款数年后,违反合同义务未交付房屋,应当返还购楼款。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574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交付购楼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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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魏某某、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范某某及其儿子范金国委托被告魏某某丈夫李树军出售出租楼房,在未经范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树军将范某某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楼房擅自作主出卖给原告刘某某,李树军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侵犯了被告范某某的权利,魏某某与李树军原系夫妻,刘某某应归还被告范某某楼房,李树军已故,由魏某某还李树军收取刘某某卖楼房款。“范某某返还刘某某、李树军为其已交的楼房按揭贷款、李树军与魏某某为范某某装修楼房的装修费”。已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李树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原告刘某某返还给被告范某某坐落在赤城县赤城镇阳光小区第C2幢1单元101室楼房。三、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刘某某买楼款550000元,减去其和李树军为被告范某某交的按揭贷款和装修费43620.95元,顶给刘某某,魏某某再给付原告506379.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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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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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恒天房产签订的《京北恒大国际文化城商品房认购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怀来县限购政策属于当地行政管理的办法和实施意见,并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影响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效力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怀来县限购政策与其签订认购书的意见,因怀来县限购政策对非本县户籍居民购买住房进行限购,并不涉及商业性质房屋,原告认购的房屋用途和性质属于商业,不在限购范围内,故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元后,另交纳购房首付款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可见双方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均知悉,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认购书,本院准许。原告未按认购书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应适用认购书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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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恒天房产签订的两份编号分别为0003452、0003608的《京北恒大国际文化城商品房认购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被告虽未按时签订,但原告未提出异议,仍依约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其行为应视为对被告迟延履行义务的接受,双方默示达成迟延履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就编号为0003452的认购书,原告认购的13幢1-1701单元,被告已通知原告与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了自身的通知义务,但是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签订,现原告以被告未与其按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相应房款,本院不予支持。就编号为0003608的认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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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1与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尤某1龙与被告河北华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从2013年8月26日交房至今未给原告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原告未拿到房产证,被告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为原告办理备案登记、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代收代缴有关税费是履行合同行为,不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代收契税和维修资金的5年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因契税和住宅公共维修资金执行新的收取标准,被告按交房时的标准多收取的部分应当返还原告,并待产权证下发后将完税凭证及住宅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一并交付原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办理产权证书时报送别墅花园面积材料,但双方合同内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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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北华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就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应理解为在交房后的2年内,并非被告所称的500个工作日加2年时间。原告的交房时间为2013年6月12日,被告办证时间虽然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2年时间,但被告在办理过程中,因2015年之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开发完毕前不能分户登记,后又遇不动产登记改革,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为不动产权证,相关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申报手续反复、变化情况客观存在,推迟原因并非被告造成,符合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的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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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秀某与牛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焦秀某与被告牛光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协议,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房款2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220万元,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条款亦无效,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因原告无其他的损失诉求,待有证据后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焦秀某购房款22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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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怀来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告所购买的万某广场C座楼1层023号建筑面积为24.5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6.71平方米;双方所签订的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8.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误差比为(24.59-26)÷26×100%=-5.42%,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为(16.71-18.2)÷18.2×100%=-8.19%,虽双方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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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全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冯某全的购房款11777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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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向全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作为第三人赵冬云和张保红的回迁房,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赵冬云、张保红分别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权优先取得安置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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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全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冯某全的购房款12037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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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两份商品房买爱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的购房款17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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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张某的购房款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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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永平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为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涉诉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任永平购房款69434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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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阳原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正隆房开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购房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7月先后两次交购房定金50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沈某某及其父亲又分三次交给售楼员田海明购房款246176元,是购房真实意思的表示。田海明作为被告公司的售楼员工接受原告购房款是明显的职务行为。被告正隆房开因其过错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公司因管理混乱、用人不当、制度不健全等管理漏洞导致了过错责任。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1月30日、2017年4月27日三次签订购房协议,作为合同一方,在本案中主体地位适格。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冀07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确定了被告人田海明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沈某(原告沈某某父亲)246176元。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虽然涉及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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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军与王某、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奇源小区底商出售协议已就底商的买卖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租金返还、底商交付等问题作出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虽然向原告送去了解除通知,但该行为属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该解除行为无效,双方订立的奇源小区底商出售协议继续有效,原、被告双方应继续履行。依照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质证,可以认定原告实际交付了105000元购房款,并以房租抵顶了5000元购房款,同时,李天河为被告王某出具了150000元借款条的行为经过原告贾海军、被告王某同意并认可,系原告贾海军对李天河享有的债权150000元转让给被告王某,属债权转让行为,该行为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有效,可以认定为原告又给付二被告购房款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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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家口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日,原告通过被告徐真从被告张家口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订购的房屋一处,当日向被告物业管理处交定金50000元。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写下收款定金条,收款人是石吉立,经庭审他本人认可。同时收款条盖有“张家口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的公章。足以认定被告收到款项的真实性。被告代理人答辩称被告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但认可“物业管理处”“属公司”下属单位。本案,被告法人资格是否适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物业管理处”作为“公司”的下属单位,为公司销售房屋起到搭桥引见客户的作用而且代收定金款的事实,应该是客观、有效的。“物业管理处“如何将50000元定金款交给王磊,因原告庭审前不认识也未见过王磊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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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洲与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且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定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时,该房屋的权属证明即拆迁协议正在出借人处抵押,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被告不能为原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被告不能履行其签订的购房协议的义务,故被告违反购房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属违约行为。被告自认:2016年8月31日,被告将借款还清后,将该房屋的拆迁协议原件拿回,并给了许建珍;同日,被告将该房屋以5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建珍。原告自认该房屋现已卖于许建珍,故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庭审中,原告亦自认放弃购买该房屋。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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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与王某某、张某某九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虽已交纳了定金及中介费用和购房款,但在未谨慎核实该房屋状情况下就购买该房;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变更名字手续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且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在未办理变更名字手续的当日将1100000元购房款退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定金数额可由被告王某某酌情予以返还10000元。被告张某某九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其所得中介费10000元应全额返还原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杨坤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九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编号JY-30000191《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坤定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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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付某某、桥东区居某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已经按约交纳了定金及中介费用,因该房屋五证不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未谨慎核实该房屋状况的情况下图价格便宜就购买该房,而被告付某某及被告桥东区居某房屋中介服务部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及时告知原告该房屋五证不全的事实,也已经足已影响到原告是否购买该房屋的判断,双方均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且在原告与被告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付某某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已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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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所售房屋设定了抵押担保,但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却隐瞒了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房屋交付后,原告实现了对房屋的占有,但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亦是原告主要的合同目的,由于被告将所售房屋为第三人的借款设定了抵押,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合同签订后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时间内仍未能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房屋交付后,原告将房屋出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在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该实际已收取的用益,故原告所收取的房屋租金应返还被告,并自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的中予以扣除。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2017年8月已知道所购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但原告却在2019年1月17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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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经审查,该案件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案由变更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被告处理共同财产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被告单位给职工的福利住房,原、被告2006年离婚时,房屋产权还不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协议中的财产不应当包含此楼房,故原告主张原、被告离婚时将此房协议归原告,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8年被告所在单位将此房确权职工名下,至此,个人才具有所有权。被告主张就该楼集资款已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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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阳光丽景项目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其合同目的即在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案涉房产现已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该协议书应自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之日起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房款应予退还。鉴于原告提供的收据注明定金金额为1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交纳被告定金20000元的当庭陈述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109108元的诉求不予全部支持,仅支持其99108元部分。至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的计算应以9910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海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阳光丽景项目认购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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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康保县世纪商城和其项目部实质是郭某某、张某某二人合伙的商号,郭某某、张某某两自然人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签订《世纪商城购房协议》和《世纪商城4#楼商铺返租协议》,后于2014年在政府协调下,郭某某、张某某二人与信访人达成了《世纪商城信访问题解决协议书》,理应偿还信访人实际交付的摊位款并支付利息,信访协议书中表述的“年利率1.5分”不符合原、被告所在地利率约定的交易习惯,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为月利率1.5%。原告2011年8月28日实际交付摊位款共计47149元,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利息为29350元;剩余摊位款为136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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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家口市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主张向被告彭某房开公司交纳购房款200000元,被告彭某房开公司未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其交纳的购房款。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3张收据,被告彭某房开公司认可2010年5月5日金额为50000元的收据是其公司出具,对于其他两份收据不认可。经鉴定,原告提供的2011年7月25日金额为110000元的收据中加盖的“张家口市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倾向与被告公章一致,2011年4月5日金额为40000元的收据中加盖“张家口市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被告公章无法判定是否一致。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虽原告对鉴定意见第一项的内容不予认定,但未申请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另行鉴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印章的真实性,故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金额为40000元的收据中印章的真伪,原告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并另行主张,本判决不再涉及。据此,能够认定原告向被告交纳的购房款为16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后,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已经购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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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是否应当返还及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利息的问题,双方于2017年6月2日去房管局过户时遇政策调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土地证,该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的尾款100000元的打款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前银行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放款当天结清。而被告陈述办理完土地证的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前后相隔仅两天时间,按照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办理完过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按揭贷款,若要求原告2天时间内将贷款审批事宜办理完毕显属不现实。不可抗力事由非归因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过错所导致。即使如被告辩称的是由于原告丈夫贷款资质不符而导致贷款延后,但从被告土地证办理下来至原告贷款审批下来前后仅剩2天时间,因不可抗力事由要求原告承担不能如期给付剩余房款的违约责任显属不当。该不可抗力事由属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如期实现,被告应当将剩余欠款10000元予以返还原告。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办理完贷款事宜便将500000元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当将尾款100000元扣除后的400000元全部返还,如今仅返还3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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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键嘉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郎建平、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第三人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下设成立的筹建处将全部权利义务整体向原告移交,将小区未出售、未交付的房屋由原告所有和管理,第三人作追认。就本案而言就是将第三人对被告未付房款的债权转让于原告。被告称2015年就找过原告协商此事,即就债权转让之事已经知晓,故债权转让成立,被告对尚欠房款无异议,故被告应向第三人缴纳。虽然被告抗辩多年在外,第三人没有通知其付款交房,但是其提供了第三人下发的收款通知,虽然没有写明时间,但是由于是单位集资房屋,购房者是被告同事且被告居住于单位家属院中,就其一人没接到通知不符常理,故应认定第三人于2010年3月1日前已经通知被告付款交房。就原告方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3月1日起算。原告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从交付房屋后即进行物业管理和供暖服务,故对其主张的从2010月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费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于2015年9月才取得房屋,并未享受到原告的供暖服务,故对原告主张的采暖费及采暖费利息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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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森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照约定严格、全面地履行义务,否则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2017年6月6日原告为其代付拖欠的贷款前,不履行过户义务尚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但是,此后,其应当按照其承诺于同月16日前履行过户义务,未履行承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代被告代付的贷款,超出了其应付被告的剩余房款7418.04元,对于被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张家口市桥东区东麓苑小区19号楼3-502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常某森名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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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承认孔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房屋买卖事实,故对孔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诉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本院解析评判如下: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物权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系一项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其次,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房地合一”的法律制度,房屋作为依附于土地的不动产,其买卖必然会涉及到房屋所占土地即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也必然会影响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该后果亦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唯一性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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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白详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以上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情形,故对以上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2.针对被告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20616.63元这一争议焦点,原告提交了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贷款的交易凭证、中介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宣化区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及张文芳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收据。被告质证认为,对中介代理费发票、宣化区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及张文芳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向被告购买房屋而以其儿子张嘉伟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向银行支付了利息6016.63元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其该项损失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宣化区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及张文芳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收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发生了该项损失,且不能证明该项损失系由被告直接造成,故本院对宣化区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及张文芳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中介代理费发票复印件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宣化区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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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化时代广场开发分公司、张某某华某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张某要求认定其与华某时代广场分公司、华某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华某时代广场分公司收取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华某时代广场分公司作为华某房开公司的分公司,其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故张某要求判决华某房开公司返还购房款262435元,并按照年息6.65%(一至三年含)的利率支付从2011年7月23日至房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华某时代广场分公司、华某房开公司反诉张某违约,应当赔偿10000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双方所签订的《宣化时代广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无效的原因是因出售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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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封某钢等与郭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封某钢与郭志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即王某某、封某钢应当在扣除已经给付郭志成的相关款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郭志成,郭志成应当在收到王某某、封某钢给付的剩余款项后协助王某某、封某钢办理相关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封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郭志成人民币109287.23元。二、郭志成于王某某、封某钢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办理张家口市宣化区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变更登记的费用(除应由郭志成负担个人税费等以外)由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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